配资公司炒股 发“小作文”蹭低空经济概念 中衡设计及董秘胡义新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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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5 09:09 点击次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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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大对“小过重罚”等问题的监督。最高检发布涉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指导正确适用部门法与行政处罚法,部门法最低处罚明显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校准,推动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推广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督促执法机关纠正“小过重罚”大数据模型和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餐饮类行政处罚大数据监督模型,指导各地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办理案件200余件,促进“小过重罚”综合治理。凝聚“过罚相当”执法司法共识,推动统一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标准。河南省检察院与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会议纪要,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法律适用标准。福建省检察院会同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出台会议纪要,统一“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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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对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设计”)及其董事会秘书胡义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决定对公司及胡义新个人出具警示函。
据江苏证监局公告,中衡设计于2024年4月17日通过官网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中标华中智能飞行器产业基地项目的新闻,标题为《助力武汉市抢抓“低空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赛道,中衡设计中标华中智能飞行器产业基地项目》。此消息发布后,公司股票价格出现明显波动,并两度触发股价异动指标。
然而,在随后的4月20日、23日及24日,公司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中,均未就公司涉及的“低空经济”概念及上述中标新闻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说明和澄清,被认定为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告指出,中衡设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简称《信披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的条款。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胡义新因未能对上述公告内容准确把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被认定为对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基于此,江苏证监局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中衡设计及胡义新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前,上交所也因中衡设计炒作问题下发了监管警示。
公告中提及,中衡设计发布相关文章后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市场将公司列为“低空经济概念股”,引发广泛关注。4月18日-24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由7.71元/股涨至12.42元/股,涨幅为61.09%,并于4月19日、4月23日触及异常波动标准。
直到监管督促后,中衡设计才发布公告澄清,在华中智能飞行器产业基地项目中,仅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中标,主要负责施工图设计工作,仅分享项目施工图设计费531.86万元,设计费仅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0.31%配资公司炒股,且该项目未正式签订合同,也未形成任何收入;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媒体所述“低空经济”相关合同和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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