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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东海证券 作者 杨润曦

  2023年10月14日,证监会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融券端: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同时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

  出借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调整,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强监管: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将持续强化融券业务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节,更好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

  沪深圳交易所同步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九条),摘要如下:

  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通知明确新的保证金比例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相关安排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注:转融券借入申报分为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两种方式。 约定申报方式下,转融券期限、费率、展期、提前了结等方面更加灵活,允许出借人、借入人在期限、费率区间内自行协商确定转融券合约的期限、费率和期限调整事项(展期、提前了结);非约定申报方式下,采取“固定期限、固定费率,不允许展期和提前了结”的处理方式。)

责任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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